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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監字第 71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所示辦理

主旨

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檢察官應予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其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各監獄於接獲檢察官簽發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指揮書,如已於該指揮書上註明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意旨時,縱令執行之二以上徒刑不銜接,亦應予以合併計算其刑期,辦理累進處遇;如指揮書未註明「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字樣時,執行監獄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補行註記。

二、前項得分執行合併計算之受刑人,以在監執行中者為限。

三、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台 68.函監決字第○二五二四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附件

前司法行政部 68.03.19 台六十八函監決字第○二五二四號函解釋全文:一、查受刑人汪××原執行之偽造文書罪二年,已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完畢。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行之侵佔罪刑期一年十月,依法應重新編級。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二、為顧及該受刑人既得權益,本案可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順序,換發侵占罪之指揮執行書,使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銜接執行,將拘役及易服勞役延後執行,屆時由貴監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合併計算其刑期,其已得累進處遇之級別即可繼續維持,辦理假釋時並以其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準。

三、就該受刑人前後二案 (偽造文書及侵占罪) 分別執行之指揮執行書而言,前後二案既不銜接,即不得合併計算。該受刑人汪××以後辦理假釋時,應以後案侵占罪一年十月之刑期為準。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前司法行政部民國 68 年 3 月 19 日台 68 函監決字第 02524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監字第 71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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