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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檢字第 70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檢察官相驗案件,遇有車禍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而兇手不明,迭經追查無著之相驗案卷,究應如何報結乙案決議,核示如左:

原決議辦法修正如次:

一 檢察官除於卷內筆錄諭知繼續查緝外,並應另行函知警察機關繼續偵查,同時填製「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簡報表」,報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審核後,將案件暫行簽結。

二 案卷暫行歸檔。

三 暫行歸檔之案件,可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之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權時效經過後銷燬。

四 設置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案件經專簿登記後,宜每年予以清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檢字第 70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檢察官相驗案件,遇有車禍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而兇手不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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