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檢字第 7056 號
要旨
關於檢察官相驗案件,遇有車禍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而兇手不明,迭經追查無著之相驗案卷,究應如何報結乙案決議,核示如左:
原決議辦法修正如次:
一 檢察官除於卷內筆錄諭知繼續查緝外,並應另行函知警察機關繼續偵查,同時填製「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簡報表」,報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審核後,將案件暫行簽結。
二 案卷暫行歸檔。
三 暫行歸檔之案件,可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之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權時效經過後銷燬。
四 設置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案件經專簿登記後,宜每年予以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