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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保字第 80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受刑人於奉准假釋時,如須繼續在監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者,其保護管束期間應如何計算

主旨

關於受刑人於奉准假釋時如須繼續在監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者,其保護管束期間應自實際出獄日起算,並加計上開假釋後仍在監執行之期間為其期滿日。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復 貴處七十六年七月三日檢彥執字第二一八四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保字第 80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於奉准假釋時,如須繼續在監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者,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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