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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保字第 8307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之榮譽觀護人參加各處之會議及活動時是否予以公假案
主旨
貴處轉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建議本部向有關單位提議「各地方法院檢察處之榮譽觀護人參加各該處之會議及活動時,是否應予公假」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復貴處七十六年七月六日檢彥人字第六四九八號函。
二 關於各地方法院檢察處之榮譽觀護人參加各該處之會議及活動是否予以公假,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 榮譽觀護人如為公務人員,其參與地方法院檢察處召開之會議或活動,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之有關規定向其主管機關申請。 (二) 榮譽觀護人如非為公務員參與地方法院檢察處召開之會議或活動,應由其所屬機構決定是否給予公假。 (三)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召集榮譽觀護人舉辦活動,宜儘量利用假日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