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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保字第 84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解嚴後移送司法機關繼續執行之保護管束案件,如認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 條第 1 項規定由警察機關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認定之

主旨

關於解嚴後原由軍事監獄交警察機關執行之保護管束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繼續執行者,由受保護管束人之戶籍所在地方法院檢察繼續執行,而由承辦之檢察官重新簽發指揮執行書,交觀護人執行之。如認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由警察機關執行為適當時,應由檢察官依職權認定之,並請警察機關按月將執行月報表陳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以利業務之推展。請 查照並轉行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保字第 84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解嚴後移送司法機關繼續執行之保護管束案件,如認有保安處分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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