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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28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建議每半年陳報之「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報表」,免於定期陳報,於遇有個案受理時,再行專案陳報乙案

主旨

關於貴處建議每半年陳報之「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報表」,免於定期陳報,於遇有個案受理時,再行專案陳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七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檢彥文勤字第九六七八號函。

二 按「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為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所明定,其立法意旨在求本部對國家賠償業務之全盤瞭解,以作為決定政策及改進有關業務之依據,故規定每半年內各機關有無受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情形,均須定期函報本部,俾求統計處理作業上之一致性。惟各級機關如在半年內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者,依本部七十六年七月二日法 76 律字第七六○五號函「說明三」意旨則僅須備文說明「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勿需填送統計報表,以資簡化。雖貴處所屬檢察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甚少,賠協案件亦不多見,但為求全國國家賠償業務作業程序之一致性起,見仍請依照前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128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建議每半年陳報之「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報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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