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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43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按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謂地方主管官署,依出版法第 7 條規定,為省 (市) 政府及縣 (市) 政府二層級,依上開規定該二層級之地方政府固均有處分權,但行使處分權時,為免行政體系紊亂,並顧及受處分人依訴願尋求行政救濟層級之一致,原則上宜以該管縣 (市) 政府為處分機關。省政府如發現出版品內容有違反規定情事時,自可本於行政監督作用,督促該管縣 (市) 政府依法處分

全文內容

按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應由地方主管官署負責審查,如發現內容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之禁載或限制事項者,應即依法處分。」所謂地方主管官署,依出版法第七條規定,為省 (市) 政府及縣 (市) 政府二層級,依上開規定該二層級之地方政府固均有處分權,但行使處分權時,為免行政體系紊亂,並顧及受處分人依訴願尋求行政救濟層級之一致,原則上宜以該管縣 (市) 政府為處分機關。省政府如發現出版品內容有違反規定情事時,自可本於行政監督作用,督促該管縣 (市) 政府依法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143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2 月 08 日發布,要旨:按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謂地方主管官署,依出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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