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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4374 號
要旨
按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謂地方主管官署,依出版法第 7 條規定,為省 (市) 政府及縣 (市) 政府二層級,依上開規定該二層級之地方政府固均有處分權,但行使處分權時,為免行政體系紊亂,並顧及受處分人依訴願尋求行政救濟層級之一致,原則上宜以該管縣 (市) 政府為處分機關。省政府如發現出版品內容有違反規定情事時,自可本於行政監督作用,督促該管縣 (市) 政府依法處分
全文內容
按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應由地方主管官署負責審查,如發現內容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之禁載或限制事項者,應即依法處分。」所謂地方主管官署,依出版法第七條規定,為省 (市) 政府及縣 (市) 政府二層級,依上開規定該二層級之地方政府固均有處分權,但行使處分權時,為免行政體系紊亂,並顧及受處分人依訴願尋求行政救濟層級之一致,原則上宜以該管縣 (市) 政府為處分機關。省政府如發現出版品內容有違反規定情事時,自可本於行政監督作用,督促該管縣 (市) 政府依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