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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78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金額之標準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主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金額之標準核定修正為新台幣伍拾萬元,請 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此項一定之金額原核定新台幣壹佰萬元,茲為因應實際需要,業經本部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修正降低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報奉 行政院以七十六年七月二日台七十六法字第一四五八六號函核定。

二 嗣後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如符合上開金額標準,即得請求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協助並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三 檢附行政院台七十六法字第一四五八六號函影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78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金額之標準為新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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