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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8913 號
要旨
按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為拆除或遷葬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自行拆除或遷葬。 (二) 逾期不自行拆除或遷葬。土地所有權人自辦之市地重劃,其拆除或遷葬公告係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組成之重劃會為之,並非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為,與前開要件,已有不合;且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依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前項公開閱覽期間如有異議,......得訴請司法機關處理」之規定觀之,似屬私權爭議事項之範疇。故本件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除之地上建物或墳墓,所有權人或墓主拒不拆除者,似應循司法途徑救濟,而不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為拆除,亦不得由重劃會代為拆除。
全文內容
按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為拆除或遷葬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自行拆除或遷葬。 (二) 逾期不自行拆除或遷葬。土地所有權人自辦之市地重劃,其拆除或遷葬公告係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組成之重劃會為之,並非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為,與前開要件,已有不合;且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依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前項公開閱覽期間如有異議,......得訴請司法機關處理」之規定觀之,似屬私權爭議事項之範疇。故本件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除之地上建物或墳墓,所有權人或墓主拒不拆除者,似應循司法途徑救濟,而不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為拆除,亦不得由重劃會代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