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94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業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揆其立法意旨,係因調解事件常涉及他人隱密或其他在會外斡旋不宜公開之事項,為保全當事人之名譽或其他權益,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意旨,明定調解委員、列席調解會議人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人員有保密義務。本部七十五年五月十日法75律字第五五九三號函,不外強調此項意旨。故如不涉及具體個案,在不違反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地方政府仍得斟酌事實需要自行決定,適度提供關於調解案之資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94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