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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1342 號
要旨
查已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出租他人使用,係指其土地、廠房及設備之出租,工廠登記證照則係主管機關依據公法核發許可證之證明文件,非屬租賃之標的物。工廠出租後,其實際經營主體有所變更,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確定,參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自應視其情形,分別辦理工廠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全文內容
查已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出租他人使用,係指其土地、廠房及設備之出租,工廠登記證照則係主管機關依據公法核發許可證之證明文件,非屬租賃之標的物。工廠出租後,其實際經營主體有所變更,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確定,參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自應視其情形,分別辦理工廠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