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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23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其性質屬於強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未依法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且決議於當日前完成認股並繳足股款,其決議似應認為無效。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其性質屬於強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未依法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且決議於當日前完成認股並繳足股款,其決議似應認為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參字第 23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其性質屬於強制規定。股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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