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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69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要求公司資本之充實與不變,以保障公司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權益。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而具有實質控制關係時,居於探制地位之公司透過轉投資之公司買回控制公司之股份,與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無異,有違前開立法意旨,似應為我公司法所不許。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要求公司資本之充實與不變,以保障公司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權益。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而具有實質控制關係時,居於探制地位之公司透過轉投資之公司買回控制公司之股份,與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無異,有違前開立法意旨,似應為我公司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參字第 69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要求公司資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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