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6934 號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要求公司資本之充實與不變,以保障公司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權益。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而具有實質控制關係時,居於探制地位之公司透過轉投資之公司買回控制公司之股份,與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無異,有違前開立法意旨,似應為我公司法所不許。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要求公司資本之充實與不變,以保障公司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權益。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而具有實質控制關係時,居於探制地位之公司透過轉投資之公司買回控制公司之股份,與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無異,有違前開立法意旨,似應為我公司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