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9994 號
要旨
國有林地應屬於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非公用財產,依同法第 12 條規定,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故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應將管理機關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全文內容
國有林地應屬於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非公用財產,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故辦理土地總登記時,似應將管理機關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至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因委託關係而取得管理經營之權限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