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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99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國有林地應屬於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非公用財產,依同法第 12 條規定,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故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應將管理機關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全文內容

國有林地應屬於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非公用財產,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故辦理土地總登記時,似應將管理機關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至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因委託關係而取得管理經營之權限不因此而受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參字第 99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國有林地應屬於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非公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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