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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監字第 109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假釋出獄人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變更之處理方式

主旨

提示各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如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增加或減少之情事時,應採取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因更定其刑,致其刑期增加或減少時,原執行監育應就其有關假釋資料,重新審查,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仍符合假釋條件者,原經核准之假釋仍予維持,惟應檢具有關假釋表件報核,經核准後,由本部函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轉知執行保護管束單位依其更定後之刑期更正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屆滿日,並副知原執行監獄。

(二)如不符合假釋條件者,應報請本部註銷原經核准之假釋,經核准後,原執行監獄即應聯繫指揮執行之檢察處,執行更定後之刑期。

二、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 71 監字第一○八三六號函,係針對個案處理,仍予維持,並依說明予以補充。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法矯字第 106030131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監字第 109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9 月 17 日發布,要旨:假釋出獄人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變更之處理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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