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171 號
要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又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調解對造人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請求抄發調解聲請人聲請書之內容,宜後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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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又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調解對造人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請求抄發調解聲請人聲請書之內容,宜後應准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