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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99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核釋民法第 1194 條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按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其所謂「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無須由遺囑人於遺囑文中明文指定,祇須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於遺囑中簽名即可。又其所謂「筆記」,係指代筆人親自執筆記載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至於見證人之簽名應由見證人自行簽名,而非由代筆人執筆,此綜觀上開法條自明。本件被繼承人鄭王免之代筆遺囑內容未由遺囑人明確指定何人為見證人,惟遺囑文係由代筆人親自執筆,遺囑文後並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自行簽名,與上開法條「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及「代筆人親自執筆」之要件,並無不合。至於該遺囑前段稱「..贈與」,後段稱「..單獨繼承」,遺囑人真意如何,應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惟不論經認定為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如其他繼承人因該遺囑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參考學者通說,均得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199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核釋民法第 1194 條規定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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