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31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七條前段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揆諸同條例第十條調解民事事件應經當事人、刑事事件應經被害人同意始得進行,暨第十二條第一項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通知送達之規定意旨,理應以當事人已受合法通知,得有機會表示其是否同意為要件。本件,當事人一造行方不明,未受合法送達,自無從同意,因而亦無法進行調解程序,應不得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31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2 月 21 日發布,要旨: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七條前段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