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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32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係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設置;鄉鎮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分別報請縣 (市) 政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地方法院分院檢察處備查;故調解業務似屬公務範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於執行調解業務時,似可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全文內容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係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設置;鄉鎮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分別報請縣 (市) 政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地方法院分院檢察處備查;故調解業務似屬公務範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於執行調解業務時,似可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32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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