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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3275 號
要旨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係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設置;鄉鎮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分別報請縣 (市) 政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地方法院分院檢察處備查;故調解業務似屬公務範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於執行調解業務時,似可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全文內容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係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設置;鄉鎮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分別報請縣 (市) 政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地方法院分院檢察處備查;故調解業務似屬公務範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於執行調解業務時,似可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