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4577 號
要旨
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前段立法意旨在於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資合公司,其信用係建立於公司財產之上,除公司財產外,別無其他擔保,爰強制規定公司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以資健全公司財務,並保障債權人之利益
全文內容
一 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立法意旨乃在於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資合公司,其信用係建立於公司財產之上,除公司財產外,別無其他擔保,爰強制規定公司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以資健全公司財務,並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如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已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中段,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公司,自應適用首開法條規定,似不因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及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其收取費用及管理,須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監督,而有例外。
二 又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其盈餘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須先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出法定盈餘公積,與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如有結餘,除股息外,應以之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不得移作他用。」似無抵觸。該條所謂結餘,應指依上述公司法規定辦理後,尚有賸餘之情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