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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92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地上權人自得將其地上權供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又參酌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但書地上權得以特約禁止轉讓之規定,地上權自得以特約禁止設定擔保;惟上述約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又禁止轉讓之約定能否包括禁止設定抵押之行為,恐有爭議,且本件具體事例攸關台北市政府權益至鉅,應依法律程序謀求解決,以資週全。

全文內容

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地上權人自得將其地上權供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又參酌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但書地上權得以特約禁止轉讓之規定,地上權自得以特約禁止設定擔保;惟上述約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又禁止轉讓之約定能否包括禁止設定抵押之行為,恐有爭議,且本件具體事例攸關台北市政府權益至鉅,應依法律程序謀求解決,以資週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92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地上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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