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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參字第 0484 號
要旨
查公司經核准解散登記後,始由法院判決該公司前修正章程、股東出資轉讓之股東同意書內股東署押及印文係屬偽造確定,並由法院檢察處通知公司主管機關,如其解散事由為公司股東解散之決議,因涉及該解散決議之適法性,自以依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其原登記及解散登記為宜。
全文內容
查公司經核准解散登記後,始由法院判決該公司前修正章程、股東出資轉讓之股東同意書內股東署押及印文係屬偽造確定,並由法院檢察處通知公司主管機關,如其解散事由為公司股東解散之決議,因涉及該解散決議之適法性,自以依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其原登記及解散登記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