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11672 號

會議日期 77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凡因犯竊盜罪、贓物罪,經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經原強制工作執行機關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確定,並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本刑之受刑人,除得依有關假釋之規定辦理假釋外,各監獄不得檢送該受刑人原執行強制工作期間之考核資料,函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除其本刑之執行。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法矯字第 110030023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77)法監字第 11672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