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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178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及法務部 71 年 5 月 31 日法71. 監字第 4277 號函示,受處分人借提如逾 7 日,即應依規定停止計分

主旨

貴監函請釋示受處分人林○○於警總職訓總隊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期間,因先後借提達 1 年 9 月 21 日,均無成績分數,應如何救濟以維其權益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77 年 9 月 21 日南監震教字第 7909 號函。

二、經核該受處分人前於執行工作期間,為逃避強制工作之執行,蓄意濫行訴訟,製造借提及出庭機會,並藉以延緩解還時間,致有借提達 1年 9 月 21 日,尚未解還之情事,並非借提機關任意延長。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及本部 71 年 5 月 31 日法 71 監字第 4277 號函示,受處分人借提如逾七日,即應依規定停止計分,該受處分人,在借提期間無成績分數,依現行法令規定,尚無救濟之途,貴監所擬甲、乙二項意見,均應免議。

三、原身分簿乙本發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監字第 178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及法務部 71 年 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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