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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215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受處分人於停止強制工作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復犯他罪,應如何辦理撤銷其保護管束

主旨

關於受處分人於停止強制工作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復犯他罪,應如何辦理撤銷其保護管束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七年十月廿八日花監河教字第七○五一號函。

二、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 (即地方法院檢察處觀護人) 應即報告檢察官,並由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處檢送有關卷證函請原裁定停止執行之法院檢察處,聲請法院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勿庸由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處函知原執行監獄附設強制工作場,再由該強制工作場函請原裁定停止執行之法院檢察處,聲請法院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監字第 215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受處分人於停止強制工作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復犯他罪,應如何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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