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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221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是否准該被告與其大陸親屬通信,及以如何方式為之,應由各收容機關依羈押法準用監獄行刑法有關規定,依職權決定,而收容人申請經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通信,其發信地址准用收容所機關地址,但不得書寫機關名稱

全文內容

一 關於是否准該被告與其大陸親屬通信,及以如何方式為之,應由各收容機關依羈押法準用監獄行刑法有關規定,本諸職權斟酌決定。

二 至於有關收容人申請經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與大陸親屬通信,其發信地址,准用收容所機關之地址,但不得書寫機關名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監字第 221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是否准該被告與其大陸親屬通信,及以如何方式為之,應由各收容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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