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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4376 號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尚未執行完畢時,因脫逃後再犯竊盜罪,又受刑前強制工作之宣告,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應如何計算

主旨

貴監函請釋示受處分人藍○○,於強制工作尚未執行完畢時,因脫逃後再犯竊盜罪,又受刑前強制工作之宣告,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應如何計算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南監震教字第一五○三號函。

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四款規定: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同條第二項: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仍僅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之。但後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適當者,得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保安處分執行之。本案受處分人藍○○,其後宣告之強制工作,既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強制工作執行,故仍以執行原宣告之強制工作為當,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仍以七年計算。唯貴監應依本部七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法 77 檢字第三○○六號函規定,函請原指揮執行檢察處於指揮書內加註強制工作期間應予順延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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