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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9964 號
要旨
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並續接執行他刑期者,辦理累進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
主旨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如其中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並續接執行他刑期者,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辦理累進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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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並續接執行他刑期者,辦理累進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如其中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並續接執行他刑期者,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辦理累進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