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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檢字第 1304 號
要旨
國輪航行於國際公海或他國領海內,遇盜匪搶劫,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予逮捕及船長得為緊急處分之規定,自得逕予捕捉,但如依國際公約、慣例及條約有無特殊處理方式,則宜徵詢外交部之意見
全文內容
按「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我國刑法第三條定有明文。復按「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者,適用之。」同法第五條第八款亦著有明文。故國輪航行於國際公海或他國領海內,如遇盜匪搶劫,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予逮捕及船長得為緊急處分之規定,自得逕予捕捉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海商法第四十一條參照) ,而盜匪搶劫之行為合於前開我國法之規定時,並得依我國法有關規定之程序處理。惟此純就我國法而言,如依國際公約、慣例及條約有無特殊處理方式,則宜徵詢外交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