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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保字第 101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如何辦理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

主旨

嗣後各地方法院檢察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因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處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以該受保護管束人遷入新住所之戶籍謄本為依據,俾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請 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明

依本部七十八年度觀護人訓練研習會討論議題案十五決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保字第 101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如何辦理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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