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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保字第 34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受保護管束人無固定職業者 (例如臨時雜工、擺路邊攤等) ,檢察官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填發指揮書,交由更生保護會輔導所施以技藝訓練

主旨

關於假釋、緩刑或停止強制工作中之受保護管束人,無固定職業者 (例如臨時雜工、擺路邊攤等) ,檢察官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填發指揮書,交由更生保護會輔導所施以技藝訓練乙案,核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處七十八年一月廿一日檢彥執字第一九四九號函。

二 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及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三 本案關於假釋、緩刑或停止強制工作中之受保護管束人,無固定職業者,檢察官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填發指揮書,交由更生保護會輔導所施以技藝訓練,應由檢察官依個案及具體情形,認有應予保護並施以技藝訓練之必要時,依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交由更生保護會執行保護管束,並得由該會輔導所施予各種技藝訓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保字第 34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受保護管束人無固定職業者 (例如臨時雜工、擺路邊攤等) ,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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