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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保字第 60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人,屢經通知而自始均未至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到,並經請警方或觀護人訪查著,且期間已逾應執行期間達 1 年以上時,可否視為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主旨

關於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人,屢經通知而自始均未至地檢處報到,並經請警方或觀護人訪查無著,且期間已逾應執行期間達一年以上時,可否視為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一節,仍應依本部前函提示,由檢察官本於職權就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辦理。請查照並轉行。說 明:一 依據本部「七十八年度觀護人訓練研習會」討論議題十八改進辦法一、之2決議辦理。

二 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三 關於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規定。其情節是否重大,本部已於七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以法 75 保字第四一六號函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謂情節重大,應依據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不宜訂定統一之標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保字第 60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人,屢經通知而自始均未至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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