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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保字第 91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短期保護管束執行案件在作業上,如有受保護管束人先向觀護人報到執行保護管束,迨承辦人員收案製作執行指揮書時保護管束雖已期滿者,仍應制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後報結,不宜簽結,俾觀護人附卷存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保字第 91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短期保護管束執行案件在作業上,如有受保護管束人先向觀護人報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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