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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保字第 96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中加註:「若限定報到之時間適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字樣

主旨

有關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應於出獄後二十四小時內持本命令向臺灣○○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報到」之文句下加註「若限定報到之時間適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字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 復貴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檢彥執字第一○五四號函。

二 前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係以「時」定期間,不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延長終止期間之規定,自無加註如主旨所載文字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保字第 96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中加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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