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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03599 號
要旨
來函所提疑義,試擬兩說如次:
甲說:查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該條規定如認係屬強制規定,並採 貴部 (內政部) 解釋「以登記時為準」,則本件農會會員於登記前未清償對農會之連帶保證債務,其登記之資格即有瑕疵。
乙說:上述規定如認為非屬強制規定,則其於登記後因清償始消滅消極條件者,其登記之瑕疵,似已補正。二、本件具體個案因涉及主管機關之權責,究宜如何處理為宜,仍請 貴管卓裁。
全文內容
來函所提疑義,試擬兩說如次:
甲說:查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該條規定如認係屬強制規定,並採 貴部 (內政部) 解釋「以登記時為準」,則本件農會會員於登記前未清償對農會之連帶保證債務,其登記之資格即有瑕疵。
乙說:上述規定如認為非屬強制規定,則其於登記後因清償始消滅消極條件者,其登記之瑕疵,似已補正。二、本件具體個案因涉及主管機關之權責,究宜如何處理為宜,仍請 貴管卓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