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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0791 號
要旨
查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於證券商之營業許可經貴委員會撤銷後申請返還,應具備如何之要件?始得申請辦理退還該筆營業保證金,該法固無明文。惟首揭法條第二項規定: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則該條係為保障有優先受清償權之債權人而設之規定應屬無疑,從而證券商之營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後,似不宜逕依證券商之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而應先踐行公告程序催促有優先受清償權之債權人於限期內申報其債權, (例如公司清算之公告催報債權程序) ,較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保障優先受清償之債權人之立法本旨。
全文內容
查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於證券商之營業許可經貴委員會撤銷後申請返還,應具備如何之要件?始得申請辦理退還該筆營業保證金,該法固無明文。惟首揭法條第二項規定: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則該條係為保障有優先受清償權之債權人而設之規定應屬無疑,從而證券商之營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後,似不宜逕依證券商之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而應先踐行公告程序催促有優先受清償權之債權人於限期內申報其債權, (例如公司清算之公告催報債權程序) ,較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保障優先受清償之債權人之立法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