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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4665 號
要旨
國有財產法自 58 年 1 月 27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同法施行細則第 72條前段已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
全文內容
本案如採財政部會商結論辦理,固可尊重監察院之意見,惟查國有財產法自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前段既已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因此本部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宜與私立台南市○○商工職業學校依有關規定儘量協商訂立承租或承購等契約,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