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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5539 號
要旨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固然係為擴大農場規模,杜絕標售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後隨即移轉與他人以圖取利益之弊端,惟如有違反上開意旨之移轉行為時,其標售之效力是否受影響,法無明文,又鑑於該類農地之標售及毗連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性質上仍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故其標售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爭議時,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件台南縣政府辦理岸內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鹽水鎮岸南段一六三號土地標售時,其毗連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卻於得標後辦理登記前,將其毗連之原受分配土地移轉與他人,對其得標是否仍有效或得撤銷,如有爭議,依前所述,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全文內容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固然係為擴大農場規模,杜絕標售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後隨即移轉與他人以圖取利益之弊端,惟如有違反上開意旨之移轉行為時,其標售之效力是否受影響,法無明文,又鑑於該類農地之標售及毗連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性質上仍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故其標售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爭議時,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件台南縣政府辦理岸內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鹽水鎮岸南段一六三號土地標售時,其毗連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卻於得標後辦理登記前,將其毗連之原受分配土地移轉與他人,對其得標是否仍有效或得撤銷,如有爭議,依前所述,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