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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7711 號
要旨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勞工團體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同法另無適用行業之限制,又各機關學校僱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二編第三章第三百三十三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其法律關係,性質上似仍屬民民上僱傭契約,從而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倘無其他法律得優先適用,以解決此類爭議,似難謂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勞工團體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同法另無適用行業之限制,又各機關學校僱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二編第三章第三百三十三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其法律關係,性質上似仍屬民民上僱傭契約,從而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倘無其他法律得優先適用,以解決此類爭議,似難謂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