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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5800 號
要旨
各機關學校僱用技工、工友雖依事務管理規定第 12 編第 3 章第 333條至 338 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惟其法律關係,性質上似仍屬民法上僱傭契約
全文內容
一 按各機關學校僱用技工、工友雖應依事務管理規定第十二編第三章第三百三十三條至三百三十八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惟其法律關係,性質上似仍屬民法上僱傭契約。至於為定期或不定期之僱傭契約,則視個案有無期間之約定而定。
二 又,事務管理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各機關工友,應由其服務單位及事務單位明確規定其工作項目的,以資遵守」,及同規則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從而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有依前開規定服勤之義務,倘因服勤而顯響其權益時,似應依有關法令陳述其意見或以申訴方式辦理。
三 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之範圍,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尚未及於行政機關及學校,故對於行政機關及學校之技工、工友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