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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74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公司之出資額或股份之「真正所有人」只有一人,其餘之股東係基於與真正股東間之信託關係而取得股東名義案,得參照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2996 號判例意旨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就公司之種類及其股東人數與所負責任加以規定,至於有關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可否基於信託關係而由他人持有,公司法並無限制或禁止之規定。本件來函所敘公司之出資額或股份之「真正所有人」只有一人,其餘之股東係基於與「真正股東」間之信託關係而取得股東名義,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意旨,該等受託人在法律上,即為股東,如其已足法定股東人數,似難謂其不符合公司法第二條規定。如認此種情形可能造成企業之所有、經營、監督合一、公司內部欠缺企業之自治監督、有影響交易安全之虞,而在政策上須加以限制或禁止者,似宜循立法途徑另謀補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決字第 174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公司之出資額或股份之「真正所有人」只有一人,其餘之股東係基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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