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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2126 號
要旨
按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會會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為出會。所謂出會,如係指其會員資格當然喪失,則本案某農會會員既因案褫奪公權,其會員資格之喪失自不因已否發覺而有不同;縱於發覺時已經復權,仍應依法重新申請入會。
全文內容
按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會會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為出會。所謂出會,如係指其會員資格當然喪失,則本案某農會會員既因案褫奪公權,其會員資格之喪失自不因已否發覺而有不同;縱於發覺時已經復權,仍應依法重新申請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