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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21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按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會會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為出會。所謂出會,如係指其會員資格當然喪失,則本案某農會會員既因案褫奪公權,其會員資格之喪失自不因已否發覺而有不同;縱於發覺時已經復權,仍應依法重新申請入會。

全文內容

按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會會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為出會。所謂出會,如係指其會員資格當然喪失,則本案某農會會員既因案褫奪公權,其會員資格之喪失自不因已否發覺而有不同;縱於發覺時已經復權,仍應依法重新申請入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決字第 21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按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會會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為出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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