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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檢字第 05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受刑人經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判決確定前即返回僑居地,判決確定後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

主旨

關於受刑人經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判決確定前即返回僑居地,判決確定後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按受刑人,既已返回僑居地,事實上已無從執行保護管束,且其對我國社會秩序幾無影響,行政上可先予報結,俟事實上可執行,且未逾緩刑期間時,再予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 復七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檢彥執行字第二九七六九號函。

二 如主旨所述之受刑人,既已返回僑居地,事實上已無從執行保護管束,且其對我國社會秩序幾無影響,行政上可先予報給,俟事實上可執行,且未逾緩刑期間時,再予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檢字第 05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經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判決確定前即返回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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