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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保字第 164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法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檢察官未能對受保護管束人諭知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是否得以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疑義

主旨

貴署函請釋示關於法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檢察官未能對受保護管束人諭知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是否得以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乙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檢彥執 (一) 字第二四八四二號函。二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是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自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判決確定日起,應即受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應遵守事項之拘束。

三 本案關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屢經通知而自始未至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致檢察官無從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檢察官仍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惟是否聲請,仍應依本部七十八年四月七日法七十八保字第六○九四號函示,由檢察官本於職權就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辦理。

四 嗣後如檢察官遇有因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屢經通知而自始未至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認其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具體個案,希將該案之法院裁定影本層送本部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保字第 164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檢察官未能對受保護管束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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