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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法保決字第 1890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79 年 1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服務人員手冊 第 264-265 頁

要旨

為使刑事資料之提供符合慎重要求,兼顧當事人權益及有關機關業務需要,對於刑案資料提供之對象及範圍已有相關規定並請參照說明三原則辦理

主旨

敬復貴公會建議「請明令本部所屬有關單位,在職務上所掌刑案資料,除有罪確定判決部份外,其餘不起訴處分,均宜一律銷除或另以密件列管,不得外洩或供人查詢」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公會七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七九北律文字第二四六號函。 二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原因之情形者,仍得再行起訴,同法第二百六十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百二十條及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訴或提起非常上訴均無期間之限制。故為便於日後之查考,有關刑案紀錄仍不宜逕予銷除。 三 惟為使刑事資料之提供符合慎重要求,兼顧當事人權益及有關機關業務需要,本部對於刑案資料提供之對象及範圍,除少年部分遵照行政院核頒「防制青少年犯罪方案」壹之六之5規定:「對於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受刑資料除偵、審單位外,警察及司法機關均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外,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提供各級法院、檢察署及軍法機關辦案參考時,可提供全部刑案資料。 (二) 提供選務機關查證候選人消極資格時,依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範圍內提供刑案資料,至對其他任何單位索閱資料,如無法令依據,均不予提供,以維當事人之權益。 四 本部對於刑案資料,已設有密碼以管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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