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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039 號
要旨
一 按一般所稱行政機關,係指有單獨之預算、編制及組織法規,並得對外行文以獨立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之機關而言 (參考管歐先生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一四七頁至第一四九頁) 。
二 所謂國營事業,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係指由政府獨資經營,或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或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三 查公務員工因公涉訟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九條均將「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分別並舉,已顯示二者範圍之不同,再參酌 鈞院 (行政院) 五十二法字第八五三三號令更就「一般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必須聘請律師相關事項,分別加以規定之意旨, 鈞院 (行政院) 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所稱「政府機關」,應指一般行政機關而言,似不包括經濟部國營事業在內。
四 又 鈞院 (行政院) 台五十二法字第八五三三號令規定各機關因公涉訟延聘律師費用報支原則:「一、關於一般行政機關因案涉訟必須聘請律師者,仍應遵照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法令規定辦理。二、關於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涉訟必須聘請律師時,得由各該事業機構之最高決策機構予以核定,並報該管上級機關核備......」。經濟部國營事業因業務需要涉訟必須聘請律師時,似已另有規定可資遵循。至該規定有無修改之必要,本部無意見。
全文內容
一 按一般所稱行政機關,係指有單獨之預算、編制及組織法規,並得對外行文以獨立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之機關而言 (參考管歐先生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一四七頁至第一四九頁) 。
二 所謂國營事業,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係指由政府獨資經營,或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或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三 查公務員工因公涉訟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九條均將「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分別並舉,已顯示二者範圍之不同,再參酌 鈞院 (行政院) 五十二法字第八五三三號令更就「一般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必須聘請律師相關事項,分別加以規定之意旨, 鈞院 (行政院) 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所稱「政府機關」,應指一般行政機關而言,似不包括經濟部國營事業在內。
四 又 鈞院 (行政院) 台五十二法字第八五三三號令規定各機關因公涉訟延聘律師費用報支原則:「一、關於一般行政機關因案涉訟必須聘請律師者,仍應遵照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法令規定辦理。二、關於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涉訟必須聘請律師時,得由各該事業機構之最高決策機構予以核定,並報該管上級機關核備......」。經濟部國營事業因業務需要涉訟必須聘請律師時,似已另有規定可資遵循。至該規定有無修改之必要,本部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