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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64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查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前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保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其立法意旨,在於排除對少年未盡監護責任之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以確實保護不幸少年之權益 (參照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九十五期院會紀錄) 。貴部 (內政部) 認為「依該條文之意旨,主管機關等於取得少年之監護權時,係單獨行使,且於此期間該少年之父母等對少年之監護權應為當然暫時停止」,本部敬表同意。

全文內容

查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前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保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其立法意旨,在於排除對少年未盡監護責任之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以確實保護不幸少年之權益 (參照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九十五期院會紀錄) 。貴部 (內政部) 認為「依該條文之意旨,主管機關等於取得少年之監護權時,係單獨行使,且於此期間該少年之父母等對少年之監護權應為當然暫時停止」,本部敬表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164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查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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