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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7178 號
要旨
基於檢察、保護、監所等業務之需要,現行戶籍登記中之「行職業」及「教育程度」項目,本部認以不廢止為宜,其理由如次:
一 檢察業務方面:按執行檢察官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於決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審酌受刑人是否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又按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案件,於決定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時,應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包括犯人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情形,故戶籍資料內有關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登載,對於檢察官處理業務甚有助益。
二 保護業務方面:從事有關犯罪問題之研究,常以「職業別及教育程度」事項做為主要背景資料,若予廢止,恐對於使用官方資料從事諸如犯罪區位之研究或其他相關研究之進行,產生不便。
三 監所業務方面:查各監、院、所對於人犯之處遇為編班施教及配業,均須依據教育程度及行職業而決定,故仍有予以保留之必要。
全文內容
基於檢察、保護、監所等業務之需要,現行戶籍登記中之「行職業」及「教育程度」項目,本部認以不廢止為宜,其理由如次:
一 檢察業務方面:按執行檢察官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於決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審酌受刑人是否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又按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案件,於決定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時,應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包括犯人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情形,故戶籍資料內有關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登載,對於檢察官處理業務甚有助益。
二 保護業務方面:從事有關犯罪問題之研究,常以「職業別及教育程度」事項做為主要背景資料,若予廢止,恐對於使用官方資料從事諸如犯罪區位之研究或其他相關研究之進行,產生不便。
三 監所業務方面:查各監、院、所對於人犯之處遇為編班施教及配業,均須依據教育程度及行職業而決定,故仍有予以保留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