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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4399 號
要旨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接到核定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定期召集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補償地價,未能達成協議者,......」,其所謂「未能達成協議」,包括土地所有權人經合法通知 (定期召集)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會場進行協議之情形在內。本件來函所述是否符合上開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全文內容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接到核定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定期召集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補償地價,未能達成協議者,......」,其所謂「未能達成協議」,包括土地所有權人經合法通知 (定期召集)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會場進行協議之情形在內。本件來函所述是否符合上開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