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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43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接到核定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定期召集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補償地價,未能達成協議者,......」,其所謂「未能達成協議」,包括土地所有權人經合法通知 (定期召集)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會場進行協議之情形在內。本件來函所述是否符合上開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全文內容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接到核定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定期召集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補償地價,未能達成協議者,......」,其所謂「未能達成協議」,包括土地所有權人經合法通知 (定期召集)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會場進行協議之情形在內。本件來函所述是否符合上開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43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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