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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6696 號
要旨
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規定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為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全文內容
一 按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其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擬於屬各事業農場之土地設定地上權乙節,於法不合。如就農場土地採用合作經營利用或租賃方式,由民間投資財力、人力,合力發展觀光事業,依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須「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經參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第一條規定以觀,輔導會所屬各事業農場,其設置目的旨在「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墾生產事業,並輔導其自給自足」,如將農場用於非農墾生產之「興建旅遊設施,發展觀光事業」,似與其事業目的及原定用途不符。而如欲就農場依法改良利用、開發土地,增加收益時,除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如有必要,亦可增修法令以為依據。
二 至於輔導會擬在其所屬各農場劃定風景特定區,興建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發展觀光旅遊事業,另涉及有關法令適用之限制與該管機關之權責,似宜由各該主管機關表示意見。